封面新聞記者 楊芮雯 張璇 圖片由受訪者提供
今年5月,成都市民周先生與30多名老同學報名參加了旅行社組織的成都三日游活動,行程時間定于8月1日至3日,總費用為52160元。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行程取消的違約金賠償條款,但僅針對行程開始前7日內(nèi)取消的情況。
然而,6月26日,周先生一行人因計劃有變,提前一個月向旅行社申請取消行程。旅行社卻以合同中未提及的“行程開始前7天以上取消扣除30%費用”為由,拒絕退還周先生一行人已支付的20%費用,即10432元。旅行社列舉了已產(chǎn)生的餐酒吧、酒店定金等費用明細,但拒絕向消費者提供具體訂單和支付憑證。
周先生表示:“我們已經(jīng)提前一個月取消行程,按常理應(yīng)該有更合理的協(xié)商空間,但旅行社卻要收取超過萬元的違約金?!币虼?,周先生拒絕接受旅行社的處理方式,雙方陷入糾紛。
目前,成都市錦江區(qū)文旅局已接到周先生的投訴,并已介入調(diào)查。
投訴:
提前一個月取消行程
被旅行社征收萬元賠償金
7月14日,成都市民周先生向封面新聞記者反映,今年6月,他和多年未見的老同學共計32人報名參加了本地旅行社組織的成都3日2晚游活動,并簽訂了正式合同。行程時間定于8月1日至3日,涵蓋成都文殊坊、青城山等知名景點。合同中明確包含餐飲、住宿等服務(wù),總費用為5216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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